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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转给父母的钱,离婚能否算作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 2023-05-26 08: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前给父母的钱数额较大算共同财产,如果数额比较小的话并且双方都同意的,那么这部分钱应该属于夫妻二人对老人的孝心,属于夫妻双方正常的生活开支,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父母赠予的财产,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只给夫妻一方所有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的财产是只给夫妻一方所有的,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离婚双方父母赠予的钱不一定算共同财产。只要赠予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钱款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并非夫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求在离婚时对受赠的财产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表示,则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均可主张所有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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