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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发现工龄不足可以补办吗?

其他 2023-05-26 1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办理退休: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法律依据: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到退休年龄可以不退休。一般职工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动员职工退休、退职。但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可以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


    凡是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就应当动员他们退休、退职。如生产上确有需要,必须缓退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没有经过批准,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对于应当退休、退职的工人,经过多次动员,仍然坚持不退的,可以停发其工资,改发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

    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
    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适当处分。
  • 确认退休年龄的争议的处理办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职工的档案等材料来协商确认;如果仍然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确认或者依法由法院等机关、机构来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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