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阜新刚球厂的退休工人。我丈夫已经去世三年了。取暖费在哪里?我单位留守处说没有取暖费怎么了?

工伤索赔 2023-05-28 16: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退休后的取暖费由在社会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关系转到街道社保所的人员,都可以享受取暖费,由社保机构发放。退休金全部归属地方社保部门管辖是国家发。参加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在参保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银行领取。
    具体内容如下:
    1、休职工有取暖费的话应由原单位或社保部门发放。具体的金额要看各地的政策。
    2、供暖费补贴以职工已购住房所居住小区的供热形式,按现行规定标准发放。
    职工所购住房采取分户供暖形式的。职工在京外自购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按当地普通住房物业费、供暖费标准依照办法计算补贴费,冬季不供暖地区不发放供暖费补贴。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现已自购普通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职工物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法律分析:退休职工有取暖费的话应由原单位或社保部门发放。具体的金额要看各地的政策。按照中央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依据中科院的相关规定,决定按照新标准对中心在册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取暖费,新标准为在采暖季(每年四个月)按150元/人·月计发放。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发放2020年冬季取暖费补贴的通知》(宁劳社发〔2005〕105号)
    二、发放标准
    (一)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4193元的按4193元标准执行。
    其中: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标准为基本离休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退休(退职)人员发放标准为基本退休(退职)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补贴。
    (二)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9 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不含宁政发〔2010〕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443元确定, 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4193元。
    (三)根据宁政发〔2010〕10号、宁政发〔2014〕 49号和宁政规发〔2020〕6号文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9年度宁政发〔2010〕 10号文件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880元确定, 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197元增加,共计2827元。
    三、发放时间
    2020年度冬季取暖费补贴于10月份发放到位。
  • 法律分析:能,取暖费必然是要结合当地本年度供暖期(某月~次年某月)、当事人去世月份来精确计算的,并不是说按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昆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