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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车贷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抵押担保 2023-05-28 20: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车贷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1、作为汽车担保贷款的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车贷办理条件是什么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 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3、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如果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忽视行使担保物权,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规定为: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法律分析:贷款当担保人要负的责任有: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二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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