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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我丢了4000多元。我怀疑是我的同事偷的。监控看不到我没有证据。我该怎么办?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5-30 2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丢失物品,请拨打110或者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钱财丢失公民应当到公安局报案。第一步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第二要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第三要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报案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报案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在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时,一定要充分注意案件的情节与后果,不能仅以数额多少作为是否立案侦查的依据。对情节、后果的衡量,除本通知规定者外,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4]法研字第14号文件)和1986年9月《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法〈研〉发[1986]26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解释精神掌握。
  • 法律分析:钱财丢失公民应当到公安局报案。第一步报案,一般应按属地原则以书面或口头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提出;  
    第二要口头报案应当接受民警的询问,并制成笔录;第三要报案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线索,不得夸大事实或诬告,诬告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报案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保障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如果报案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的行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保密。
    法律依据:《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今后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在确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时,一定要充分注意案件的情节与后果,不能仅以数额多少作为是否立案侦查的依据。对情节、后果的衡量,除本通知规定者外,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84]法研字第14号文件)和1986年9月《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法〈研〉发[1986]26号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中的解释精神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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