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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郭律师,我的结婚证被撕毁了,我想补办原来的样子可以吗?

其他 2023-05-31 1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结婚证撕毁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结婚证补办手续,具体流程为:
    1、当事人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当地民政局办理补办结婚证手续;
    2、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处填写一份申请补办法律依据:《夫妻关系证明书》,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确认无误后,在声明书上签名或者按手印确认;
    3、办理机关查找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查档证明,若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如户口本夫妻关系的记载等,工作人员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况予以及时办理;
    4、完成填写手续后,当事人提交免冠照片,缴纳相应费用后,待工作人员通知领取新的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 结婚证被撕毁的情况下,如果无法识别登记信息,则不能再使用,需要进行补办,补办结婚证的手续是,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核实和查证,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法律分析:结婚证被撕了,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的处理方法如下:
    1、撕坏的程度比较低。可以把撕了的结婚证重新粘接起来,在使用时,粘接的结婚证和完好的结婚证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一本结婚证完好,另一本结婚证被撕了,持有完好的结婚证的一方不需要补领,持有被撕坏的结婚证的一方需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原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处查询档案,并进行结婚证补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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