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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工伤保险可以支付多少费用,具体规定

工伤索赔 2023-06-01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工伤9级一般能赔偿多少钱
    1、工伤9级一般能赔偿几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费用,具体的赔偿金,与职员因为受工伤接受治疗支付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有关,如果职员入职之后,单位已经依法给职员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这些费用首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病历本;
    4、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劳动能力九级伤残一次性赔偿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全国各省、直辖市均有不同的规定,其他如住院伙食补助等省内的各市都有不同的规定。总之,不同的省市赔偿数额不同,且差距很大。
    建议向当地的专业的劳动律师咨询。以下是山东省临沂市的标准,本律师整理的,没有广告的目的,供参考。
    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
    2014年临沂市工伤赔偿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
    1、临沂市内
    21.3元;市外
    42.6元。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临沂市贯彻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4、备注:《临沂市贯彻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山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2、要求: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
    4、备注: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根据协定的配置项目和标准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出该标准的,不予支付。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不负责的,按实际护理人员误工损失计算;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临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260元)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般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2条;第23条。
    4、备注: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及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定。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36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第3款。
    4、备注:
    (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临沂市2014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临沂市2013年平均工资为40299元,月平均为
    3358.25元;2012年临沂市职工平均工资37448,月均
    3120.66元)。
    (4)、2014年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13.5元,;沂南、郯城县、沂水、兰陵、费县、平邑、莒南、蒙阴、临沭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
    (5)、2013年度临沂市职工年平均工资44373为元,月平均工资为
    3697.75元。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7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款、第4款。
    4、备注:
    (1)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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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工伤九级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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