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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转让转让地需要哪些材料?

土地纠纷 2023-06-01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转让所需材料有:土地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土地证、原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证明;项目批复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契税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土地转让所需材料有:土地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土地证、原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证明;项目批复意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契税证明。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1、申请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受理和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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