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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上网课需要收费吗?网课的老师是自己学校的

网络诈骗 2023-06-03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向教育局举报
  • 疫情期间的补贴发放标准:对于直接接触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00元。法律依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补助资金由地方先行垫付,中央财政与地方据实结算。中央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地方后由地方财政统一分配。
  • 因疫情影响教育培训,由线下改成线上培训的,学员缴纳的培训费,如果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学员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  8.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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