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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女方还清了男方不该还的债务,离婚后还能追回吗?

婚姻债务 2023-06-03 2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夫妻都会被起诉,但是若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无需还款,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都有偿还的义务,虽然有协议约定,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如果女方替男方还款了,女方根据协议可以另行起诉男方,向男方追偿其代为偿还的贷款。
    如果是婚姻关系期间的债务,离婚时约定男方承担,男方无还款能力时,银行是有权利向夫妻双方追讨的。
    当然女方可以先还清贷款后,再向男方追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夫妻婚内债务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归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者离婚时债务尚未到期的,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归还方式。离婚双方对债务归还方式的约定,仅在离婚双方之间有效,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债务。
    一方按照债权人主张,偿还债务后,可根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负债的钱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若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则该笔负债在法院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婚姻期间一方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后双方都要还。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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