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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箱放在学校门口丢了,怎么办?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6-04 2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学校丢失东西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只是教育机构,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临时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但不并承担学生财物保存的义务。而且从另一方面讲,财物丢失是学生自己不慎遗失还是被盗,学生的财物是否是在校期间丢失也难以查证,其学校如同其他所有共公场所一样,只对人身安全负有一定责任,财物是自行承担保存责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 法律分析: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学校的过错致使的档案丢失,可以向学校投诉,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分。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法律分析:在学校丢失东西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只是教育机构,是学生在校期间的临时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但不并承担学生财物保存的义务。而且从另一方面讲,财物丢失是学生自己不慎遗失还是被盗,学生的财物是否是在校期间丢失也难以查证,其学校如同其他所有共公场所一样,只对人身安全负有一定责任,财物是自行承担保存责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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