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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以子女的名义购买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房产分割 2023-06-05 14: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买房,双方父母均有出资的,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份额分割。一方父母如果以子女的名义买房,那么就需要确定该套房产是否是赠与给子女夫妻双方二人,如果要赠与夫妻双方那么就应当做出声明,表示该套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及其配偶。如果只是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子女,则不需要做出声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法律分析: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父母如果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没有特别约定归一方所有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有明确说赠与一方的,归一方所有,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其他约定的按照其他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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