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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是否应当扣分?

行政处罚 2023-06-05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 法律分析:处罚不同。违法扣分除了要扣分外还要受到法律约束,轻则民法、行政法约束,重则刑事犯罪。而违章扣分除了扣分外还要受到警告、罚金,严重的是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违章行为一般指超出规定范围内行为,具有会影响或潜在存在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 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是否扣分情况如下:
    1、如果经查实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会依据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扣分是处罚的方式之一。
    2、如果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不会给予行政处罚也就不会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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