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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些关于宅基地的事情

土地纠纷 2023-06-07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协商解决。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1)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关于宅基地的规定: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但因继承房屋得到多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 宅基地确权确的是宅地基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4、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出卖、赠与、入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
    5、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6、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且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抵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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