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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承租人的房产拆迁时可以分割吗?

拆迁补偿 2023-06-07 15: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所有人的,如果房屋是共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共有人按比例或者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条
    【按份共有的推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一、房屋拆迁租客能分拆迁款吗
    有部分租客认为,自己在拆迁房屋里面住很久了,那应该也可以分到房屋拆迁补偿金。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人,而租客只是房屋的使用人,因此并不能获得房屋的拆迁补偿,但是能不能索要其他补偿,这个还需具体分析。
    根据2011年颁布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并未规定租客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只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租客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拆迁补偿金,也并非是租住的时间长短来决定是否有权利申请拆迁补偿。
    鉴于此种情况,租客该怎么办?
    1、房屋被征收拆迁属于政策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租客可以解除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并拿回未到期部分的租金。
    2、租客可以与房屋的所有权人协商,在所有权人进行产权置换后,重新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可以向拆迁人申请房屋搬迁补助费。
    租客坚决不搬有什么后果:
    如果房屋确定要被拆迁,小编在这里建议租客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但要保留相关的证据,方便同拆迁人协商相关的补偿事宜的。
    需注意,如果租住房屋时所有权人明知是拆迁房屋而故意未提醒租客该房屋为拆迁房屋的,租客可追究所有权人的违约责任,向所有权人索要经济赔偿。而租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积极主动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二、违章建筑拆迁能否获得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时不能补偿。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不依法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不予补偿。违法建筑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即使在拆迁过程中不拆除违法建筑本身补偿违法建筑人,也必须考虑土地使用权对违法建筑人的财产利益。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获得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法建筑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获得的,当违法建筑人缴纳了足够的土地出让金但出让期限尚未到期时,拆迁人应当适当补偿拆除违法建筑造成的土地使用收入损失。
    三、强拆能否获得安置拆迁补偿
    强拆能获得安置拆迁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将载明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户等材料,被拆迁人可以根据申请获得相应的补偿。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四、被拆迁人能否获得补偿?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吗?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两种条件的限制。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 承租人的拆迁款兄妹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的可以分割。拆迁补偿以人口和房屋面积两相结合的科学方式综合考虑计算,按户补偿时以房地产权证登记为标准计算人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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