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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租房申请两年多了还没有分开?

房屋买卖 2023-06-08 04: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租期一般是3-5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租房并不归个人所有。居住满五年后,公租房并不会自然归个人所以。相反,在满五年后,如需继续租住,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审核。但是,近年来有规定,政府的建设还有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当承租人租住满5年,然后经过市政府的批准准予出售的,就可以申请购买了。同时,一些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的5年内,也是不得上市交易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 法律分析: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租期一般是3-5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租房并不归个人所有。居住满五年后,公租房并不会自然归个人所以。相反,在满五年后,如需继续租住,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审核。
    但是,近年来有规定,政府的建设还有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当承租人租住满5年,然后经过市政府的批准准予出售的,就可以申请购买了。同时,一些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购房人办理完房地产登记之日起的5年内,也是不得上市交易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公租房并不归个人所有。
    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租期一般是3至5年,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租房并不归个人所有。居住满五年后,公租房并不会自然归个人所以。相反,在满五年后,如需继续租住,需要重新提交租住公租房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机构的审核。
    住公租房的优点如下:
    1、公租房由政府支持,是各种社会主体为低收入人群自建或筹资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租房的迅速发展和崛起,可以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问题;
    3、公租房有利于更好的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从而使得房地产市场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和前进。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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