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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般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底要不要退还?

个人税收筹划 2023-06-08 15: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可以退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1、上年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上年度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扣除的。
    3、因上年终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导致前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通过年度汇算半个各种税前扣除的。
    5、上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使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为享受或者未组合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等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是的,个人所得税退税是每年都有的,每年3月1日-6月30日,个人开始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也就是把居民上一个年度内所有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等收入进行清算,然后根据清算结果多退少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个人所得税应退税款的意思就是上年度有多交个人所得税,经过核算以后国家税务机关会依法退回多交的税款,多交个人所得税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当年的工资收入可能不是固定的,或者一些专项附加扣除费用没有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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