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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称谓是什么?

子女抚养 2023-06-09 16: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监护人称谓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一、什么是 法定监护人 首先,所谓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二、如何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根据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2、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如何变更监护人 监护人在下面情况下可变更和终止
    (一)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 诉讼 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 监护权 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 18条规定:“监护人被 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 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 第一监护人称谓的含义如下: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一般指其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人员等具有赡养能力的人员按照顺序担任。
    法律依据:第一监护人称谓的含义如下: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一般指其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人员等具有赡养能力的人员按照顺序担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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