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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重要的事情要做,急于辞职,但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来不及,然后只能自动辞职,离开他不给工资,这合法吗?

讨薪 2023-06-10 07: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自动离职不一定就没有了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或自行离职的,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结清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如果公司老板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
    法律上没有变相辞退的规定,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资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公司想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在一种情况下,公司是可以通过调整岗位来降低员工的工资的,那就是员工不能胜任原来岗位的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移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 如果公司老板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
    法律上没有变相辞退的规定,公司单方面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资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公司想降低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是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在一种情况下,公司是可以通过调整岗位来降低员工的工资的,那就是员工不能胜任原来岗位的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移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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