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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还能再签补充协议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6-11 03: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合同履行期届满可以再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者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条款的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现需要补充内容,可以制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制定应注意几个必要的信息:
    1、双方的基本信息要全面具体;
    2、说明制定补充协议的原因;
    3、协议的补充或变更,合同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无效,如果双方想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可以协商签订新合同。
    履行期限届满是指法律文件、协议、合同等规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合同履行期届满可以再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履行期届满可以再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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