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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母亲再婚,孩子的户口是否可以迁入爷爷奶奶的户口?

其他 2023-06-11 05: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二) 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三) 如果小孩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办理户口的迁移;
    (四) 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身份证、户口薄到派出所办理即可;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迁出户口一方,如有落脚点可把户口迁到落脚点处,如果没有落脚点,可到当地判处所办理分户迁移手续。
    二、离婚后孩子户口如何迁出
    (一) 如果父母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带的材料是:
    1、 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2、 孩子已上户口,要办理户口迁移的话,只需要将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出;
    3、 如果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证,婴儿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4、 据离婚证所载明的孩子归属内容,到需要迁入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迁入证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请准迁入证明(在居委会的证明上盖章);
    5、 准入地的证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迁移证》;
    6、 迁移证到入户的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二) 如果父母视起诉要法院离婚的,需要准备的材料是:
    1、 离婚判决生效证明书;
    2、 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拿着户口本到迁入地办理准迁证明;
    3、 持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签署同意迁出意见书,在将准迁证交给迁入派出所即可。
  • 【法律分析】
    如果孩子的父母其中一方的户口在爷爷处,孩子的户口可以上到爷爷处,反之,如果父母的户口都不在爷爷处,则孩子的户口不能上到爷爷处,只能随父亲孩子母亲入户。非直系亲属不能挂靠户口,直系亲属是指迁移人的父母、子女,配偶视同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如果父母去世后,房产由该子女继承的,可将
    户口迁移
    到登记在该子女名下的房产所在地,否则不可以迁移。
    根据法律依据:《浙江省常住
    户口登记
    管理规定(试行)》规定:
    第五章
    迁移登记
    第三十条
    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民申报迁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申领
    户口准迁证

    户口迁移证
    等户口迁移证件。
    第三十二条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
    有效日期
    、登记的迁往地址与迁入地不一致或者遗失的,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或者重新申领。
    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允许
    户口挂靠
    亲友的户口迁移,被挂靠户的户主为落户
    担保人
    ,承担通知、督促挂靠人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本规定所称“市内迁移”,是指
    设区市
    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同意被投靠、有
    家庭户口
    的亲友处;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投靠的,应当迁往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
    集体户

    (一)因
    房屋产权
    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
    房屋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
    房屋拆迁
    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申报义务人不按本条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的社区集体户。
    第三十六条
    户内成员因
    法律关系发生
    变化,一方申报户口迁移登记,另一方不愿拿出
    居民户口簿
    ,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教育仍不理的,可以凭相关法律文书
    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公民因亲属投靠、工作调动、
    人才引进

    购房落户
    、投资纳税落户等原因申报市外迁入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的落户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外迁入”,是指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跨县(市、区)的户口迁入。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依法履行职权,申请在一定时限一定区域内暂停办理有关户口登记事项的,经同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的时限和区域内,暂停办理立户分户登记和除夫妻投靠、
    未成年子女
    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退伍复转军人回原籍落户、归正人员回原籍落户以外的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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