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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还未满15周岁和对方的孩子在学校里发生口角争吵,我的孩子吐了一口水在对方脸上,对方也吐回来了并蹿了孩子的下身,孩子在冲动的情况下往对方脸上揍了一拳,对方孩子的眼镜破碎,对方孩子的脸上逢了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是双方都有吗,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1 08: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当事人的孩子若在学校里被他人打伤,则应该由打人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是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当事人的孩子在学校若被同学打伤,且学校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则学校方面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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