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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务派遣的法律常识

劳务派遣 2023-06-11 1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常识: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常识有: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用工比例问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及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问题;法律责任问题;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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