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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设置成借款紧急联系人怎么办?

债务追讨 2023-06-12 1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贷款机构无法联系到借款人时帮助联系借款人,催债人员就会拨打紧急联系人的电话,紧急联系人只需向银行提供贷款人的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不是保证人并不需要承担贷款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借款的紧急联系人一般不要负法律责任。因为紧急联系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只有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才需要承担享有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贷款紧急联系人的责任: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贷款紧急联系人只是在联系不到借款人时候的选择,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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