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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业主维权 2023-06-12 19: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包括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混合型责任,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危险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污染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一、环境污染源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环境污染源的主要原因如下:
    (1)工厂排出的废烟、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
    (2)人们生活中排出的废烟、废气、噪音、脏水、垃圾;
    (3)交通工具排出的废气和噪音;
    (4)大量使用化肥、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质的农田灌溉后流出的水;
    (5)矿山废水、废渣;
    (6)机器噪音,电磁辐射,二氧化碳污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有哪种情形的环境污染应当从重处罚
    环境污染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如下: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包括政府责任、企业责任和混合型责任,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危险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污染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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