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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公司不配合我做工伤认定,然后没有签合同,没有给我交社保,三个月没发工资。我去劳动局问我要证人证言,不然我做不了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工伤索赔 2023-06-13 14: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企业不配合举证有以下办法:
    1、劳动者可以自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2、职工可凭相关证据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如果对劳动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
    4、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如果企业没有自动履行,就要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企业不配合举证有以下办法:
    1、劳动者可以自行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
    2、职工可凭相关证据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
    3、如果对劳动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如果对劳动局作出的裁决不服,可以起诉到法院;
    4、裁决或判决生效后,如果企业没有自动履行,就要在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工伤证人不配合则职工可以拿着相关的证明资料到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如果职工没有劳动合同以及其它的证明其和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以确认职工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仲裁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之后,再申请工伤的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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