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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亩退耕还林地内的树木被挖掘,林地变成耕地,单一改变林地用途是否构成犯罪

土地纠纷 2023-06-13 2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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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
    2.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
    2.5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私行改变林地用途做法: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私行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毁林开垦做法即违法开垦林地的做法,是指做法人违背森林法规的限定,未经准许,私行开垦林地,将林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做法。毁坏是指:林木不能正常成长或者丧命等到情形建设用地的做法。
    严重的构成犯罪。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坟、建房、挖沙、采石、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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