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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妈妈锥切手术没有并发症,有二次缝合,谁负责,现在住院一个月了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6-15 16: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申请鉴定后确定

  • 一、伤口二次缝合责任是谁
    1、伤口二次缝合责任是谁,需视情况而定:
    (1)完全责任,属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属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属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疗事故导致二次手术有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导致二次手术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伤残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只有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接受手术就意味着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出现二次计划外手术并不等同于医疗机构必须承担责任,只有在医方存在手术方案不当,术中操作未尽到注意义务,术后处理不到位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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