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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死人,院方推卸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23-06-15 19: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院医疗事故致死,医疗机构需要对患方进行赔偿。医疗机构应该尽快安抚患方情绪,并就民事赔偿问题询问患方的意见,看能否达成一致,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将这一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责任事故的具体情形包括: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
    2、患者家属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当事人拒绝、阻挠尸检,导致对死因判定产生偏差的;
    4、其他情形。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的,如果不是因为院方的过失导致患者死亡,则不能向院方主张死亡赔偿金。但若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医疗事故造成的,则院方需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进行赔偿。即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主张死亡赔偿金。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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