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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打架一方伤害人员死亡,学校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6-18 01: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法律分析:校园斗殴法律,刑法规定校园斗殴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斗殴,扰乱教学秩序,如果过失致人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有过失致人重伤罪,聚众斗殴罪等等刑事犯罪,罪犯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杀人,放火等情节恶劣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学生在学校打架受伤需要伤人者和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补偿费用等。
    在学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那么就需要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健康所损、致人残疾、致人死亡。
    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人身伤害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赔偿范围也几乎没什么分歧。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日趋扩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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