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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注销户口后,社保卡还能用吗?

其他 2023-06-19 06: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社保卡注销时社保就会对卡内余额做出退付的处理,注销后此账号就没用了,也就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后期的参保、缴费以及新卡的余额。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向申领网点预约或直接前往街道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 社保卡注销后钱还在。当事人可以在注销原社保卡时或在之后再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由于原社保卡是与个人身份信息关联的,办理新的社保卡后就可以把原社保卡的钱转移到新社保卡中。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 法律分析:不能用了: 1,因为死亡人员的户口,是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注销的,户口注销后,对应的身份证及社保卡,也是会收回的; 2,但是原来的社保卡养老保险所对应的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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