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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乙肝携带者能否办理食品健康证?

其他 2023-06-19 1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乙肝的携带者在肝功能正常的情形下,可以办餐饮健康证。肝功能正常是指肝功能中的谷丙和谷草转氨酶正常,并且甲肝及戊肝抗体呈阴性;如果肝功能不正常的,则不可以取得餐饮健康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乙肝的携带者在肝功能正常的情形下,可以办餐饮健康证。肝功能正常是指肝功能中的谷丙和谷草转氨酶正常,并且甲肝及戊肝抗体呈阴性;如果肝功能不正常的,则不可以取得餐饮健康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乙肝是可以办健康证做饮食行业的。如果当事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在治愈前不得办健康证做饮食行业。而乙肝不在上述限制范围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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