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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行政拘留期间被行政拘留的会议?

行政处罚 2023-06-21 15: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在行政拘留期间,拘留所会对被拘留人进行教育,包括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亲友规劝、社会帮教、现身说法等形式。拘留所应当在被拘留人入所24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谈话教育,在解除拘留前进行一次谈话教育。
    对被拘留人的集体教育每周不少于10个课时。
    另外,拘留所还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所内文化建设活动,营造有益于被拘留人身心健康,促进被拘留人知错、认错、改错的文化环境和氛围。
    被拘留人与外界信件联系或需要打电话应严格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最后注意:在拘留所内是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由拘留所登记、收发。
    发现信件内有可能夹带违禁品的,拘留所民警可以责令被拘留人当面打开信件予以安全检查。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
    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 行政拘留期间的探视方式是:
    一、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律师会议还应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和地区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
    3、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限制,但应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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