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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属于什么行政行为,拆迁公告属于违法行为

拆迁补偿 2023-06-21 1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1、属于。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国家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吗
    1、国家拆迁不属不可抗力,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政府以土地改造的名义进行拆迁,其目的是对区域进行更高价值的开发利用,还是由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与法律意义上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存在本质区别。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按照该规定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公平补偿,说明拆迁改造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认为双方的合同解除属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损害了合同利益,应对相关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2、行政法层面上,房屋征收属于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行政相对人补偿有其合理必要之处,与拆迁作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当事人免责的民法规定并不冲突。并不能因为政府补偿,承担行政法责任而认为不符合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法律效果,从而否定政府拆迁不属于不可抗力。
  • 拆迁公告属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的行政措施等行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就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拆迁公告是政府部门拆迁的权力来源之一,拆迁公告的目的是将拆迁批文送达给被拆迁人,以告知被拆迁人此地正式开始拆迁。在拆迁批文没有被公告之前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在拆迁公告作出后应当全部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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