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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把我手机摔坏了,不是故意的,但是不愿意赔偿,逃跑

财产损害赔偿 2023-06-22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摔坏别人手机如果手机的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手机支付遭遇法律风险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如果属于盗窃行为的,可由法院对行为人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捡到手机不归还违法,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受损害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该利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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