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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逮捕后,如何处理超期拘留

刑事拘留 2023-06-23 0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如果是被拘留三个月,就构成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要求撤销之前的决定,及时的改正。若是因为公安机关的相干人员懈怠、办案过程不公开透明混乱不堪的,办案人员造成的超期羁押,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领导申诉,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且给予相关执法人员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
    所以所述的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我国法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在超期羁押现象已经基本杜绝,现行法律也未规定超期羁押如何处理的问题,原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但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将该内容删除,但是如果真的存在,当事人依然可以根据上述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拘留人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刑事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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