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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协议有哪些?

协议离婚 2023-06-23 07: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主要有如下几种:
    1、夫妻未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或者对结婚协议的内容达成一致;
    2、离婚双方有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离婚双方的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离婚登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
    1、离婚事项不是自愿的;
    2、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3、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协议离婚不被受理的情况: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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