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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申请审核?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6-23 07: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 下列交通事故不能申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起诉并法院已经受理的交通事故。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 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审查申请的情况有:
    1、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
    3、适用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
    对认定不服的,应当尽快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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