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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复议申请的格式是什么?

行政复议 2023-06-23 08: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征收和补偿是市、县人民政府的职权。征收决定也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如果 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
    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局)。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房屋坼迁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法律分析:拆迁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房屋拆迁的行政裁决书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裁决的依据和理由;申请需要裁决的事项;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名称和裁决日期。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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