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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业用地政府回收补偿的规定?

征地补偿 2023-06-23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征地补偿的项目包括奖励性补偿费、厂房重置成新价、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 工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
    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
    1.5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法律分析:工业用地补偿标准: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
    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
    1.5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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