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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简易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6-23 20: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两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后流程如下:
    1、首先是先撤离后处理,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时应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4、不过如果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是:
    1、制作的处罚书决定不同;
    2、一般程序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简易程序一般不需要;
    3、一般程序需要制作笔录,而简易程序不需要;
    4、实施处罚的程序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程序实施: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八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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