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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换欠条新担保人不知道具体是否可以免责

抵押担保 2023-06-24 11: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条换欠条的,新担保人不知情的可以免责,借条换欠条一般是指新贷偿还旧贷,担保人只对第一次的借条担责,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新贷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借条换欠条新的担保人不知情可以免责,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需要担保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借旧换新担保人如果不知道的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和债权人如果未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的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加重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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