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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好律师,我买了商店,没有收到发票,只开了一张盖章的收据。盖章的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消费者维权 2023-06-24 2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法律并没有规定收据一定要盖章才有效的,收据有当事人的签字,能证明收款事实的,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收据上盖发票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发票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发票来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六小节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扩展资料;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 收据上盖发票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发票是专用的,收据不能作为发票来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其中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六小节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扩展资料;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一条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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