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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婚的孩子属于女方,男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孩子两岁的时候拒绝和男方探视,男方强行把孩子带走。这种行为可行吗?

子女抚养 2023-06-25 00: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问题应该合理协商解决。
    2、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认定的,则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的带回来。
    3、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的孩子抚养权协议,则需要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的,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法律分析: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可以与对方协商,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法律分析: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离婚了坚持不让对方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应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并且约定了探视方式或约定的不明确,都必须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抚养孩子一方协助执行。
    另外一种是在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另外一方探视,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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