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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自行完成,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社保局会通知吗?

工伤索赔 2023-06-25 12: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工伤认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是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应职工受伤害之日起30天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申请个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
    3.申请工伤需要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第一次救治病历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公司出具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单位不愿意出具则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
    6.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单位补缴保险;
    7.单位未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8.工伤认定生效后,伤情恢复稳定可以申请伤残鉴定;
  • 法律分析:在发生工伤起30日内向劳动局工伤科提起书面申请;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然后由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完成后,可凭《工伤确认通知书》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待伤情稳定可向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工伤鉴定,如果达到了等级,可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以后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发生工伤后的伤残鉴定程序:
    首先,准备工伤认定申请书、住院的病例、诊断证明等材料;然后由单位或者职工一方依法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再由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最后依法作出决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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