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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取快递,没拿到,快递员说我要把它拿走。

消费者维权 2023-06-26 08: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快递被别人拿走的,由快递公司负责,快递公司有义务保证快递不被偷盗或者丢失,因此快递被拿走的,由快递公司负责,但是如果是快递已经由本人的代理人取走了,之后丢失的自己负责。
    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 快递丢了的处理方式为若是快递员没有派送到指定地点的,应当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 快递被别人拿走,一般只会发生在代收点代收的情况下。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由快递公司负责;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关系。从代收点层面来说,这主要看代收点是否为有偿服务。如果代收点无偿代收,则与收件人之间属于无偿委托关系。因代收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针对代收点,从快递公司的层面来说,如果快递员没征得签收人同意,就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应视其未尽到送件义务,因此导致的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问题,由快递公司负责。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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