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的朋友一个孩子才三个月,她人不在了,找不到,我怎么送去福利院?

子女抚养 2023-07-01 0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 法律分析:转送孤儿、弃婴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须由转送孤儿、弃婴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一)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三)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五)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六)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七)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收留抚养下列儿童:
    (一)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二)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三)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
    (四)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其他儿童。
  • 法律分析:转送孤儿、弃婴可以进入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转送孤儿、弃婴进入福利院的条件: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表明孤儿、弃婴的证明、文件、证件和其它有关材料。包括:
    1、两上以上见证人对捡到的弃婴的地点和弃婴的性别、年龄(月龄)、健康状况、体貌特征、衣着的证明。
    2、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弃婴父母、家庭住址的证明、并由经办民警签字。
    3、弃婴案件见证人的本人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残疾儿童应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状况证明,并附残疾儿童照片。
    5、孤儿案件须有孤儿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的证明。
    6、孤儿的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盖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证明。
    7、孤儿法定监护人单位出具的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凉山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