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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与上海人结婚中途死亡,子女还能落户吗?

其他 2023-07-03 09: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上海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在上海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与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上海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上海市一方死亡的,其与上海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
    (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法律依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
    (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 法律分析:
    1、 必须结婚满10年,调沪方年龄大于35周岁(在沪方有户籍算起,咨询上海户口一方派出所)
    2、 有上海的落户地(比如自有房子的房产证或者上海户口一方的房产证)
    3、 办理过上海市的居住证(也可以是原来的暂住证)一年以上,曾经办理过的一年以上的已经失效的,也可以被派出所接纳建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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