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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张律师没有还债。去法院起诉需要费用吗?

债务追讨 2023-07-03 11: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起诉欠钱不还要花费的费用如下:
    1、案件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等。法律依据:法院起诉欠钱不还要花费的费用如下:
    1、案件诉讼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 【法律分析】
    去法院起诉是需要交钱的,起诉需要交起诉书到法院,也需要交纳诉讼费。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找律师也是需要钱的,只找律师商量打官司是需要付给对方咨询费,到人民法院起诉别人或者企业而维护个人权益的时候,是需要交出一定的诉讼费的,人民法院的收费往往是公正合理的。当事人预交案件所受理的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没有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 【法律分析】
    去法院起诉是需要交钱的,起诉需要交起诉书到法院,也需要交纳诉讼费。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找律师也是需要钱的,只找律师商量打官司是需要付给对方咨询费,到人民法院起诉别人或者企业而维护个人权益的时候,是需要交出一定的诉讼费的,人民法院的收费往往是公正合理的。当事人预交案件所受理的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没有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待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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