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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地下室青苔滑倒,受伤及财务损坏物业是否有责任赔偿?

业主维权 2023-07-04 07: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业主小区里不慎滑倒物业一般无需赔偿。刚打扫完小区路面湿滑的、道路损毁严重没有修理没有围挡遮护的、被路面废弃物品绊倒的,物业担责,但在明确禁止进入的小区区域内滑倒的,物业无责。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向物业要求赔偿损失、承担侵权责任等补偿方式。当业主与物业在下列问题上产生争议时,可以要求物业赔偿:
    1、物业服务业企业或管理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2、物业合同终止未能做好交接工作;
    3、物业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业主收到高空抛物的伤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如果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但如果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物业公司也无需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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